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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劳动试用期能否适当延长?

           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九条的规定,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;劳动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在,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;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在劳动合同,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。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。

          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以上规定,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,但一旦约定之后,不能延长试用期。